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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宁宁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宁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01号罪犯王宁宁,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以被告人王宁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执行过程中,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司法局于2015年9月16日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王宁宁的缓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441号刑事裁定,撤销(2014)临刑初字第441号刑事裁定书中对王宁宁的缓刑部分,对罪犯王宁宁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10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宁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宁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宁宁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宁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宁宁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