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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922汪祥文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北路仓储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北路仓储超市,汪祥文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北路仓储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79号。负责人:吴修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洁,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祥文,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上诉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北路仓储超市(以下简称苏果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汪祥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汪祥文于2017年7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上诉人苏果超市同意。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汪祥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03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汪祥文撤回起诉。一��案件受理费25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均由上诉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北路仓储超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明伟审判员  赵珺珉审判员  洪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