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刘景潘与安徽省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潘,安徽省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247号原告:刘景潘,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省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和平东路23号。原告刘景潘与被告安徽省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于 文 礼人民陪审员 明 博 文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昆 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