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连选与王帅领、姬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选,王帅领,姬秀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74号原告:张连选,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委托代理人:胡广体,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帅领,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姬秀芳,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张连选与被告王帅领、姬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连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选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连选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