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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关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关永华,黄远成,黄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14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苍梧县龙圩镇龙城路68号。代表人杨干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关永华,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黄远成,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黄远忠,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关永华、黄远忠、黄远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尚未全部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家斌审判员  谭飞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富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