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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国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邱钰兰与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钰兰,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异35号案外人:阿拉善盟国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刘广世,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邱钰兰,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陈德怀,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邱钰兰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阿拉善盟国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商铺15套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阿拉善盟国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在执行邱钰兰与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7)内2921执*号执行裁定书,将案外人开发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商铺15套房产,错误当是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事实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商铺系案外人在2014年12月1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2014年10月17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予以开发建设的房产,并且案外人在2014年12月11日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综上所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错误将上述15套商铺当做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撤销(2017)内2921执*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开发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商铺15套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2017年6月6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邱钰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22日本院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商铺15套进行了查封。现案外人阿拉善盟国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是该商铺的权利人为由,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该商铺的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阿拉善盟国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商铺15套属于其所有,案外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阿拉善盟国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未经依法确认无法判断上述房屋是否属于案外人阿拉善盟国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案外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判断。”本院作出裁定查封时,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商铺15套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故案外人阿拉善盟国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其所有。对案外人阿拉善盟国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阿拉善盟国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任红蕾审判员  张朝霞审判员  张建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