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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明、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明,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曹明,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3层116户。法定代表人程鹏飞。本院执行曹明与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明依据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113号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626.7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5493.7元,转执行费13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113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