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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美华、汤忠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华,汤忠科,廖爱萍,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枭龙化工有限公司,汤明,袁敏,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王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华,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汤忠科,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吉安市新干县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廖爱萍,系汤忠科之妻,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清江大道168门楼里,组织机构代码:70577591-4。法定代表人:汤忠科,该公司经理,即本案被告。被执行人:江西枭龙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樟树市门楼里,组织机构代码:66976739-3。法定代表人:汤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汤明,汤忠科与廖爱萍之子,江西枭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袁敏,汤明之妻,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地址:樟树市张家山医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475045-3。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益明,男,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华与被执行人汤明、袁敏、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廖爱萍、江西鸿远医药原料有限公司、江西枭龙化工有限公司、汤忠科(2015)宜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19.5529万元。被执行人汤明、袁敏、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廖爱萍、江西鸿远医药原料有限公司、江西枭龙化工有限公司、汤忠科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