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孝勤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孝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孝勤,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瑶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8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在家。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孝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清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孝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龙孝勤与被害人宋某1在叶某家吃生日酒。饭后,龙孝勤、宋某1、刘某、邓某四人在一起“扯胡子”打牌。在打牌的过程中,龙孝勤与宋某1发生争吵,宋某1便离开了叶某家。下午5时许,宋某1再次来到叶某家,见龙孝勤、刘某、邓某三人继续在打牌,提出以“飘”10元的方式参与,被龙孝勤拒绝,二人再次发生争吵。龙孝勤便从叶某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宋某1砍了两刀,将宋某1左手手臂及手腕砍伤。经永州市永明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1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龙孝勤潜逃,于2017年6月18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龙孝勤赔偿被害人宋某1医药费等损失30000元,取得了宋某1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龙孝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龙孝勤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孝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物证作案工具照片、伤情照片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赔偿款收条、谅解书等,证人刘某、叶某、顾某、蒋某、宋某2的证言,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被告人龙孝勤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孝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孝勤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孝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孝勤与被害人宋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龙孝勤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孝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祁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