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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海峰诉被告黄振海、西安浐河半坡湖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峰,黄振海,西安浐河半坡湖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826号原告:朱海峰,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瑾,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振海,男,194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宗起,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浐河半坡湖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振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峰诉被告黄振海、西安浐河半坡湖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海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23450元。审 判 长  王晓萤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