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952号原告:王某1,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王某2,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朝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