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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952号原告:王某1,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王某2,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朝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