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申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庆莉、赵小虎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庆莉,赵小虎,冯杰,戚爱荣,周涛,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翟张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庆莉,女,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小虎,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冯杰,男,汉族,1984年4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戚爱荣,女,汉族,1960年1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涛,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张巡路中段(睢阳区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62151176。法定代表人李挺,总经理。一审被告翟张扬,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再审申请人赵庆莉、赵小虎、冯杰、戚爱荣、周涛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鑫担保公司)及一审被告翟张扬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庆莉、赵小虎、冯杰、戚爱荣、周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能查明涉案借款及担保的事实,理由如下:首先,被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交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将涉案款项30万元转入翟张扬的银行账户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人借款承诺书》和《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有多处伪造。其次,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系列案件证据也可以看出,多起贷款到账后都会立即转入翟张扬的银行账户。目前,翟张扬因涉嫌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列入在逃人员。被申请人撤回对翟张扬的起诉就是故意让法官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涉嫌与翟张扬相互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该系列借款合同案件的借款人不出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主动撤回对借款人的起诉。再审申请人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被申请人与翟张扬相互串通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信鑫担保办理个人借款业务时必须派专人进行信息核实贷款人的信息及保证人的工资关系,且签署无限连带责任书的个人必须提交证明文件、身份证及工资本。然而被申请人并末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担保人的相关信息,仅凭签名和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违背了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的规定。二、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明显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将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又撤回对借款人的起诉,且翟张扬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通缉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明显不当。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信鑫担保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1、一般贷款开户单据一张;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通知书。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信鑫担保公司在一审没有提交。经质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抗辩时对此并未提起,现信鑫担保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将涉案款项30万元转入翟张扬的银行账户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5年2月6日,翟张扬与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路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6日,月利率为8.7‰,由信鑫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同日,信鑫担保公司与华商银行文化路支行签订了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信鑫担保公司同意为翟张扬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赵庆莉、赵小虎、冯杰、戚爱荣、周涛为翟张扬借款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承诺自贷款逾期之日起,由信鑫担保公司直接从本人工资中划拨,直至清偿完毕借款人本息、逾期利息及所产生的其他费用,若翟张扬贷款发生逾期,导致代偿行为的发生,致使担保公司的经济损失,加收10%的违约金,并从银行代偿之日起的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0%追加罚息。借款到期后,翟张扬未按时还款,华商银行文化路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从信鑫担保公司账户中扣划本金300000元、利息13354.5元,抵偿了翟张扬所欠借款。信鑫担保公司向华商银行文化路支行承担了担保责任,履行了还款义务,其依法取得了追偿权。一审判决赵庆莉、赵小虎、冯杰、戚爱荣、周涛向信鑫担保公司偿还垫付款313354.5元并无不当。一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亦符合法律规定。赵庆莉、赵小虎、冯杰、戚爱荣、周涛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赵庆莉、赵小虎、冯杰、戚爱荣、周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赵庆莉、赵小虎、冯杰、戚爱荣、周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王 玉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