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符必珍、任鹏辉与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必珍,任鹏辉,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795号原告:符必珍,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任鹏辉,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9712336R。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必珍、任鹏辉与被告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必珍、任鹏辉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符必珍、任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符必珍、任鹏辉负担。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