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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889号原告���张某1,女,1986年1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某2,男,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婚生女张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2日,原、被告由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711号案件调解离婚,当时婚生女张某3由被告抚养,自离婚后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被告从未尽到其照顾义务,为了以后孩子的健XX长,要求把婚生女张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张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金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相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