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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万少清与李波、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少清,李波,王杰,彭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060号之一原告:万少清,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涛,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杰,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彭亚洲,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中区83-3-2号。原告万少清与被告李波、王杰、彭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万少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少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少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7490元减半收取87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45元由原告万少清负担。审 判 员 胡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 晶书 记 员 陈岚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