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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沙湾昶风矿产有限公司与四川德胜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昶风矿产有限公司,四川德胜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662号原告:乐山市沙湾昶风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忠心村5组。法定代表人:燕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长青,四川三江汇(金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德胜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顺河村。法定代表人:白彦。原告乐山市沙湾昶风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胜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山市沙湾昶风矿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树全审 判 员  李 霜人民陪审员  雷书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