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彤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彤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901号原告: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紫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诗猛,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英,女,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王彤林,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彤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