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谢应怀与谢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应怀,谢元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138号原告:谢应怀,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谢元海,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谢应怀与被告谢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谢应怀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告谢元海外出无法联系,待被告回来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应怀申请对被告谢元海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应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应怀负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