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861号申请执行人:申某,女,汉族,1989年8月29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两岗村*组***号。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大峪庄村东大街**号。申请执行人申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429民初182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0429民初18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