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7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海阳华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华辰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883号原告:海阳华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翔中路360号。法定代表人:孙丰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声九,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董事长。原告海阳华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华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6元,减半收计5008元,由原告海阳华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雪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