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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怀坤与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怀坤,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0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怀坤,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金龙镇。法定代表人:田新产,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怀坤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2民终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怀坤申请再审称,涉案借款借据和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克拉玛依致信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向我借款的事实。原审���,我提供的”新的证据”足以证实克拉玛依致信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收到我出借的现金150000元的事实,原判决未予载明错误。克拉玛依致信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的财务账册及克拉玛依致信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的陆春雷、王明芹均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原判决未对上述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有误。故,我申请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怀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乌 日 娜审 判 员 张 红 见代理审判员 帕孜来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