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特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永利申请宣告吴永新公民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永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特107号申请人:吴永利,女,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昌,男,194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吴永利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永利称,吴永新于2000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中间从未与家人联系过,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现申请宣告吴永新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永新,男,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原住重庆市渝中区,系申请人吴永利的弟弟。吴永新于2000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申请人吴永利申请宣告吴永新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在《重庆日报》发出寻找吴永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吴永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永新于2000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重庆日报》刊登公告查找,吴永新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因吴永新并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均已去世,其姐吴永利请求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永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任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