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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喻燕陈刚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燕,杨昆,喻燕,赵留波,张兵,袁容,陈刚,李自衡,范祥军,王锋,黄财华,廖弘跃,王贞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47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良燕(外号“燕子”),女,1983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两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杨昆(外号“杨三姐”),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喻燕(外号“喻三妹”),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赵留波,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职员,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张兵,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职员,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袁容(外号袁袁),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陈刚,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李自衡,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范祥军(别名“范军”),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职员,住重庆市永川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王锋,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黄财华(外号“黄冬瓜”),男,1968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户籍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廖弘跃(外号“廖老板”、“廖总”),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王贞明(别名“王明”),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户籍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良燕、杨昆、喻燕、赵留波、张兵、袁容、陈刚、李自衡、范祥军、王锋、黄财华、廖弘跃、王贞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龙涛、检察官助理张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良燕、杨昆、喻燕、赵留波、张兵、袁容、陈刚、李自衡、范祥军、王锋、黄财华、廖弘跃、王贞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良燕、赵留波、杨昆、喻燕、张后相互伙同,各自出资入股在重庆市永川区AC世纪城小区“陶怡居”茶楼内开设“超市牛牛”赌场。赌场开设期间共计抽头获利二十万余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喻燕分得40000余元,被告人李良燕、杨昆、赵留波各分得20000余元,被告人张兵分得10000余元。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喻燕、袁容、范祥军、黄财华、王贞明、张兵相互伙同,在重庆市永川区阳光花园小区“阳关道”茶楼内开设“超市牛牛”赌场。赌场开设期间共计抽头获利六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喻燕、袁容、范祥军、黄财华各分得7000余元,被告人王贞明、张兵各分得3000余元。2017年2月至3月,被告人廖弘跃、王锋、李自衡、陈刚、王贞明、张兵相互伙同,在重庆市永川区三号站公交车站背后一茶楼内开设“超市牛牛”赌场,赌场开设期间共计抽头获利四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廖弘跃、李自衡各分得7000余元,被告人陈刚、王贞明、张兵、王锋各分得3000余元。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良燕、杨昆、喻燕、赵留波、张兵、袁容、陈刚、李自衡、范祥军、王锋、黄财华、廖弘跃、王贞明均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电话通知后投案自首,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良燕、杨昆、喻燕、赵留波、张兵、袁容、陈刚、李自衡、范祥军、王锋、黄财华、廖弘跃、王贞明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均当庭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拘留证、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刑事照片,证人张永洪、王恒、李琳、杨福华、唐仕琴、胡帆、谢华英、杨露美、张春、刘成龙、陈长云的证言,被告人李良燕、杨昆、喻燕、赵留波、张兵、袁容、陈刚、李自衡、范祥军、王锋、黄财华、廖弘跃、王贞明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良燕、杨昆、喻燕、赵留波、张兵、袁容、陈刚、李自衡、范祥军、王锋、黄财华、廖弘跃、王贞明以营利为目的,分别相互伙同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良燕、杨昆、喻燕、赵留波、张兵、袁容、陈刚、李自衡、范祥军、王锋、黄财华、廖弘跃、王贞明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良燕、杨昆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廖弘跃、范祥军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良燕、杨昆、喻燕、赵留波、张兵、袁容、陈刚、李自衡、范祥军、王锋、黄财华、廖弘跃、王贞明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赵留波、张兵、袁容、陈刚、李自衡、王锋、黄财华、王贞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良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二、被告人杨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三、被告人廖弘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执行期限以执行通知书为准。)四、被告人喻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五、被告人范祥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六、被告人张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七、被告人赵留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八、被告人黄财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九、被告人袁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十、被告人李自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十一、被告人王贞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十二、被告人陈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十三、被告人王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四、被告人喻燕的违法所得47000元、李良燕的违法所得20000元、杨昆的违法所得20000元、赵留波的违法所得20000元、张兵的违法所得16000元、廖弘跃的违法所得7000元、范祥军的违法所得7000元、黄财华的违法所得7000元、袁容的违法所得7000元、李自衡的违法所得7000元、王贞明的违法所得6000元、陈刚的违法所得3000元、王锋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大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利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