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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曾慧慧与杨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慧慧,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慧慧,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张老家社区居委会后许自然村。被执行人:杨志强,男,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鲁庄行政村西杨自然村申请执行人曾慧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做出的(2017)皖1621执6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志强所有的浙AH79**奥迪牌轿车,现因被执行人杨志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志强所有的浙AH****奥迪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