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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关凤友与梁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凤友,梁继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303号原告:关凤友,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梁继光,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不详。原告关凤友与被告梁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关凤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凤友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凤友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关凤友负担。审 判 员  刘 钧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发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