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848杨子兴与张家港市天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兴,张家港市天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848号原告:杨子兴,男,194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妍妮,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天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百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戴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洁,该公司职员。原告杨子兴与被告张家港市天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杨子兴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子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兴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