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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848杨子兴与张家港市天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兴,张家港市天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848号原告:杨子兴,男,194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妍妮,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天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百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戴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洁,该公司职员。原告杨子兴与被告张家港市天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杨子兴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子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兴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