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行初字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谈琳与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琳,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恒达利源浪琴好友旗舰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21行初字6号原告谈琳。委托代理人涂海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吴成,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孝昌县城区平安路69号。法定代表人朱均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滨。委托代理人黄任学。上述两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第三人北京恒达利源浪琴好友旗舰店。住所地: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代表人李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谈琳诉被告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谈琳与被告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谈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谈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谈琳承担。审 判 长 武振林审 判 员 叶幼文人民陪审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晏杨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