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环联安贸易有限公司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环联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14财保31号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东环路5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510125MB0X562664。法定代表人刘传银,局长。被申请人深圳市环联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亿康商务大厦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089992。法定代表人梁云飞。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深圳市环联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环联安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环联安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韩江支行银行账号20×××52银行存款,限额20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 昊审 判 员 廖晶晶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