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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秦振林,冯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邑县城建设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梁风信,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城武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秦振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法定代表人:赵连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秦振林,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冯月娥,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2民初429号,责令被执行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秦振林、冯月娥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秦振林、冯月娥相当1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