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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谢先锋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先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11号罪犯谢先锋,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岩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先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10874.33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先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谢先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先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995分,获得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共消费11395.1元,月均消费445.8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谢先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谢先锋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先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