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清锁与张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吴清锁与被执行人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工资1.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13元、执行费6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