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尹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91刑初86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日被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开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尹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塘屋村虎啸岭公交站西侧500米处,看见被害人高某的一辆蓝色宝岛牌电动车停放在辅道旁,未拔车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得。后被告人尹某将车骑到蟠龙镇车头村,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赖某,赖某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经赣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77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于2016年11月17日向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凤岗派出所投案自首,被盗电动车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尹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辩解;5、赣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车辆图片、辨认笔录等。被告人尹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尹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