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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菊、舟山市和津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件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903执1446号李菊、舟山市和津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菊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和津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舟普劳人仲案字【2017】第1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741元、经济补偿金3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菊到本院领取了工资款2741元,对于经济补偿金申请执行人表示予以放弃,并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