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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杨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杨旭东,陈娟,房俊海,王秀娟,王洪波,黄俊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殷刚,行长。被执行人:杨旭东,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陈娟,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房俊海,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秀娟,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洪波,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黄俊婷,女,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诉杨旭东、陈娟、房俊海、王秀娟、王洪波、黄俊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立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