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860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长沙政德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线桥工程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政德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线桥工程分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8601民初17号原告:长沙政德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89号嘉盛华庭2栋1702房。法定代表人:孔安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彦仁,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线桥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火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高建利。原告长沙政德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线桥工程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政德轨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政德轨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计1880元,由原告长沙政德轨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琼审 判 员 谢跃生人民陪审员 张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阳叶倩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