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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传荣与张开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荣,张开贵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122号原告:吴传荣,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张开贵,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征,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荣与被告张开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传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传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传荣负担。审判员 于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