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顾禄军与宋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禄军,宋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267号原告顾禄军,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被告宋殿军,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禄军诉被告宋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禄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禄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顾禄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禄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95元,由原告顾禄军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利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人民陪审员 徐 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开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