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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顾禄军与宋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禄军,宋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267号原告顾禄军,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被告宋殿军,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禄军诉被告宋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禄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禄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顾禄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禄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95元,由原告顾禄军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利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人民陪审员 徐 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开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