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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万隆沙石经营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万隆沙石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江边一号码头。经营者:范万龙,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路马建大院。法定代表人:张成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23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4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