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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某、祁某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双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祁某,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双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98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祁某,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双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双山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杨某、祁某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双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39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双山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某、祁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双山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某、祁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双山村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某、祁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  国  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傲苏日嘎拉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