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孟涛与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涛,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涛,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集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恒,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法定代表人姜诗钧,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孟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26元,减半收取2172.63元,由上诉人孟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山峰审判员  张金环审判员  蒋 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