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翔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翔翔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382号罪犯张翔翔,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22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谷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翔翔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宣判后,张翔翔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被评为狱内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评为狱内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已于2017年5月17日交纳罚金2000元。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上,罪犯张翔翔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翔翔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卜航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