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65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马超西路299号附14-15号、143号、145号、147号。主要负责人:王奔,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川,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梅,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平,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和被申请人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平的房产,且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平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