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达兴诈骗、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达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1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达兴,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达兴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赣012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达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刘达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七万五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刘达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达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且上诉人刘达兴撤回上诉的申请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达兴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  伟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