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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蒲云芬与向东张志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云芬,向东,张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云芬,女,汉族,1970年1月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向东,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志红,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蒲云芬与被执行人张志红、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蒲云芬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志红名下的渝FAA5**号车辆,但该车辆设定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谭瑞萍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