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澳光电子制造(南通)有限公司与南通旅行者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黄海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光电子制造(南通)有限公司,南通旅行者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黄海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200号原告:澳光电子制造(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石新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华,公司员工。被告:南通旅行者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青年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海荣。被告:黄海荣,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澳光电子制造(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旅行者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黄海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澳光电子制造(南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澳光电子制造(南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光电子制造(南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澳光电子制造(南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嘉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