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通化县晟坤热力有限公司与王希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晟坤热力有限公司,王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晟坤热力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县二密镇化工委8号。被执行人王希林,男,1972年2月2日出生,住通化县二密镇新区5号楼2单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县晟坤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希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希林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俊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