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才德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才德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才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3号。法定代表人:黄明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11层22号。法定代表人:高贵平、董事长。上诉人成都市才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上诉人成都市才德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预缴上诉费通知,成都市才德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才德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王仲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