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曦与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曦,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民终4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曦,女,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香榭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富家乡牛坪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695218。法定代表人:郭君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林,女,1992年5月9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忠县善广乡杨鹤村二组。上诉人XX曦与被上诉人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亚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XX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被上诉人西亚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曦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7)渝0107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西亚物业赔偿XX曦经济损失50000元。事实和理由:1、自2008年11月8日购房至今,本人一直没得到房产证相应证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西亚物业公司需支付XX曦相应违约金50000元。2、西亚物业公司一直未尽到管理职责,其中一楼幼儿园占用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西亚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绿化和休息区域改为停车场私自乱收费,车辆乱停乱放,占用人行通道,小区垃圾成堆,没按应有配备保安岗位,擅自将A区出行通道封闭后改成营业场所,小区绿化常年无人管理,电梯及通道墙壁各种广告或报单杂乱无章,本人交西亚物业装修保证金2000元至今未退,半山公馆放炮赔偿给我小区每户500元,本人至今未收到,物业账务不清,没于公示。西亚物业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所述未办理产权证的问题,不属物业公司管理范畴,幼儿园的位置是原7、8号房屋的厨房改造而成,不属于通道,且是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前已形成的状态,装修保证金如果未退还,可以持收据到物业公司办理退款,至于半山公馆赔偿款是小区业主与半山公馆小区达成的协议,赔偿款是直接到半山物业公司处领取。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西亚物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XX曦支付物业管理费6805.6元(90.46㎡×0.8元/月·㎡×94个月)、公摊费656元(8元/月×82个月)、水费4511.1元、电费1968.5元及违约金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XX曦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曦系重庆市九龙坡区香榭街66号x幢13-x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0.46㎡。西亚物业(乙方)与重庆西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西亚物业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香榭街66号的西亚·怡顺佳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0.8元/㎡,公摊费独立计算合理分摊,代收代缴水、电费,业主或使用人应于每月1-10日缴纳物业服务费或代收代缴费用,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费用的3‰交纳违约金。合同期限从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止。合同期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至今,西亚物业按合同向西亚·怡顺佳苑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2010年1月1日起,西亚物业开始按每户8元/月收取公摊水电费。另查明,2015年4月29日,XX曦向西亚物业承诺当年4月份交欠费5000元,自5月份起每月补交2000元物管费至补齐止。XX曦至今未付清欠费,西亚物业诉至一审法院。审理中,西亚物业还提交水电抄表记录、水费发票、催费通知、巡逻签到表、电梯定期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拟证明西亚物业实际为西亚·怡顺佳苑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一审法院认为,西亚物业依据与重庆西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西亚·怡顺佳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XX曦也接受了西亚物业的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标准向西亚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XX曦未到庭对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802.6元(90.46㎡×0.8元/月·㎡×94个月)、公摊费656元、水费4511.1元及电费1968.5元发表意见并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费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XX曦拖欠相关费用无正当理由,其应立即向西亚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6802.6元、公摊费656元、水费4511.1元及电费1968.5元。XX曦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属违约行为,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8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6802.6元、公摊费656元、水费4511.1元、电费1968.5元及违约金800元,合计14738.2元;二、驳回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被告XX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西亚物业与重庆西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形式要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西亚物业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已按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XX曦作为小区业主,按约定负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上诉人XX曦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西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其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上诉人XX曦称一直未得到房屋产权证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上诉人XX曦可另案起诉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XX曦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4元,由上诉人XX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周 舟审判员 秦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