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臻迪、张永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臻迪,张永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臻迪,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春,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才,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伟,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振湾,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臻迪因与被上诉人张永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3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臻迪以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臻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臻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臻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增途审判员 李纪申审判员 韩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底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