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淑娟与周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娟,周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123号原告:张淑娟,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周德龙,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张淑娟诉被告周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已预收1,281元),减半收取计1,281元,由原告张淑娟负担。审判员 郭占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冰 微信公众号“”